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7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3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15009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 |
哈尔滨市呼兰区 |
******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内。本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依托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新建1台2010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1台660兆瓦抽凝式汽轮机组、1座210米高烟囱(出口内径7.5米),建设3台60MW电锅炉作为应急备用热源。辅助工程包括新建热网首站、输煤上料系统、除灰渣系统、冷却系统、点火系统(不设置启动锅炉)、电力系统(1座220千伏升压站)、化学水处理系统、空压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26万立方米全封闭煤库、2座600立方米灰库、1座290立方米渣仓、2座140立方米石灰石粉仓、1座350立方米脱硫石膏库、2个20立方米氢氧化钠储罐、2个20立方米盐酸储罐、1个200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1个110立方米机组事故油池、1个216立方米变压器事故油池。依托工程包括尿素车间、供热管网、给水工程及3个1000立方米的柴油储罐等。现有2台20万千瓦机组和2台670吨/小时锅炉在本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关停。 |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设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等,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法脱硝+低低温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处理,经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林格曼黑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要求。脱硝系统采取控制氨气输入量、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控制氨逃逸,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全封闭煤库设置喷淋装置;输煤系统全封闭,各转运点均布置喷雾抑尘装置;煤炭转运站设置6台布袋除尘器,粉尘分别经2根15米、2根16米、2根56米高排气筒排放;碎煤机室、煤仓、灰库、渣仓均设有布袋除尘器,粉尘分别经2根18米、7根54米、2根24米、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制砂浆和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全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排污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输煤冲洗系统、煤库喷雾抑尘;循环冷却排污水经化学系统处理后回用到循环冷却系统和热网补水等;输煤冲洗系统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脱硫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标准后回用于灰渣加湿;锅炉酸洗废水由清洗公司回收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对危险废物贮存库、脱硫废水池、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事故油池、机组事故油池实施重点防渗,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主厂房和化学水处理间等所在区域实施一般防渗。厂区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设1眼地下水监测井。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限速、禁鸣,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对设备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锅炉排汽口安装消声器,引风机设置管道外壳阻尼并安装消声器,设置独立的空压机房,冷却塔安装导流消声片、消声垫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灰渣及脱硫石膏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脱硝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变压器油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电磁辐射设施的运行管理,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位识别,完善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设置变压器事故油池和机组事故油池,氢氧化钠储罐和盐酸储罐罐体采用防腐材料,储罐区设置围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项目建成投运后,本项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65.543吨/年、579.400吨/年、827.715吨/年,全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573.883吨/年、2087.040吨/年、2867.655吨/年。 (八)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
有 |
有 |
同意 |